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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士后及客座人员公寓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

博士后及客座人员公寓管理暂行规定

科材字〔2007〕026号

附件:入住申请表、入住合约及租金核定标准点击这里下载

第一条 为了规范研究所园区内博士后及客座人员公寓(以下简称“公寓”)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公寓是研究所为博士后及其他流动科技人员在所工作期间提供的临时住房。
第三条 公寓由研究所指定的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入住者必须遵守其相关规定。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及客座人员入住公寓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批。入住者首先由所在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批准后,申请者方可办入住手续,到综合办公室登记、分配住房,并交纳押金1000元。填写《公寓入住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对1个月以上的长期入住者,还应与研究所签订《公寓入住合约》(见附件3)。综合办公室通知物业管理处,入住者持有关证明文件自行前往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条 研究所运行初期,尚未购置“经济适用房”的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以上科技人员、主管以上管理人员,由所在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参照博士后人员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第六条 入住公寓者均需按规定交纳租金。综合办公室参照周边地区市场行情分别核定日租金和月租金标准,一般每年调整一次,并提前公布。(2007年度租金标准见附件3)。
签订合约的入住者按月租金标准交纳房租,短期入住者按日租金标准交纳房租,由财务部门在入住者工资中扣除。有特殊约定者,可以从相应的项目经费中支付。
入住者使用的水、电、煤气费用,由物业管理处抄表、统计,报财务部门与房租一同收取。
第七条 合约期满或由于其它原因要搬出公寓,入住者必须提前1个月(短期入住者提前1天)告知人力资源部。搬出时,入住者与物业管理处一起查验房屋及附属设施后,持物业管理处出具的书面材料到综合办公室办理退房手续。
退房时,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的,凭收据全额退还押金;如有损坏,按《合约》执行。
第八条 博士后人员按照在站期限签订合约;其他流动科技人员根据实际在所工作期限签订合约,但一次合约时间不得超过1年,可以续约。
第九条 按本规定第五条办理临时入住的人员,可以签订不超过1年的入住合约。合约期满,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可以续约,但累计入住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
该类人员在合约期内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自领取到自购住房钥匙后,可按合约继续使用公寓半年。超过半年后,租金上浮50%;超过1年后,上浮100%。
第十条 符合续约条件、并且愿意继续租用公寓者,应在合约到期前1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续约申请,人力资源部将根据公寓使用情况予以审核。同意续约的,应在原合约到期前重新办理手续;否则,入住者应按期退出公寓。
第十一条 对于合约到期未办理续约手续、或研究所已决定不再续约者,如果逾期不退出公寓,第1个月将扣除其2倍租金,第2个月扣除其3倍租金,自第3个月开始每月扣除5倍租金。
第十二条 入住者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在1个月内退出公寓:
(一)辞职、调离本所、或被研究所除名者;
(二)出国逾期不归,由研究所作自动调职处理者;
(三)严重违反《合约》、经劝阻无效者;
(四)研究所确认不应保留其入住资格者。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筹建办公室主任办公会审议后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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