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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第四批江苏省“科技副总(企业创新岗)”试点工作的初步通知 | |||||||||||||||||||||||||||||||||||||||||||||||||||||||||||||||||||||||||||||||||||||
作者:,日期:2016-06-15 | |||||||||||||||||||||||||||||||||||||||||||||||||||||||||||||||||||||||||||||||||||||
院属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高层次人才向我省企业集聚,大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经研究,拟开展第四批“科技副总(企业创新岗)”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定位及主要职责 工作定位:以产学研合作研发项目为依托,面向我省企业设立技术副总或副总工程师兼职岗位,从国内一流高校院所柔性引进一批高层次科技人才,指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强化创新管理,提升创新能力。 主要职责:在推动合作研发项目实施的同时,充分发挥自身专长,积极整合各类创新资源,帮助企业进一步拓宽产学研合作渠道、引进和培养技术创新人才、强化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完善企业技术研发体系。 二、试点范围 科技人员从省内外高等学校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点的学科以及省级及其以上科研院所选派;试点企业从全省遴选。 三、申请条件 1、申请设立“科技副总(企业创新岗)”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 ②拥有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以上企业创新平台。 2、申请应聘“科技副总(企业创新岗)”的科技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 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② 具有本领域科研工作经历和较强的研发能力; ③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以及相应的组织协调、科技管理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④ 身体健康,能全身心地投入科研一线工作,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⑤ 已有合作或有志与江苏开展合作; ⑥ 聘期内每年能为企业服务三个月以上。 3、必须提供科技副总为企业服务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计税薪酬月均不少于5000元(可从三方协议生效算起)。 四、管理考核 1、“科技副总(企业创新岗)”聘期两年;受聘科技人员在岗工作时间与形式,由企业、派出单位、科技人员三方协商确定,对达成对接意向,并签订企业、科技人员、派出单位三方协议的,省科技厅经遴选后将发文予以确认;期满后经三方协商同意且续签三方协议的,可续聘并纳入当年同期管理。 2、省科技厅将对到岗人员指导服务企业创新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评价意见,供高校院所提拔、晋升人员时参考。 3、各市科技局(科委)和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管理考核工作,为科技人员工作、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提供优质服务,努力搭建相互学习、沟通和交流的平台。 五、支持措施 1、入选将由省级财政给予其派出单位5万元/人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2、企业根据科技人员的任职岗位及具体工作任务,给予相应的岗位津贴补助。 3、拟聘科技人员符合江苏省“博士计划”条件的,可按照要求进行申报,省人才办将择优给予支持。 六、有关要求 1、工作组织中,要优先征询省重点企业研发机构依托企业聘请“科技副总(企业创新岗)”的意见,优先满足其要求;要优先支持中科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等我省重点合作科教单位以及其他“985”和“211”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等向我省企业派遣“科技副总(企业创新岗)”。 2、各有关高校院所要积极支持“科技副总(企业创新岗)”试点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创造条件、鼓励科技人员积极应聘,在到岗人员工作期间给予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七、其他事宜 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25日,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部 孙斌 87604970 sunbin@nimte.ac.cn 备注 1. 具体要求信息参考:www.jscxy.cn; 2. 请有兴趣的老师抓紧时间签订三方协议并获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5000元以上):三方协议原则上需在2015年1月-2015年12月期间。人才完税证明原则上须提供自协议签订次月-申报截止上月的连续税单。
需提供的相关材料清单 说明:“√”表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Δ”表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表示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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