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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日期:2015-04-22

  第一条 随着研究所科技团队的逐步到位,以事业部为单元的组织构架基本完善。为了规法事业部模式下项目经费的使用,特对原有《筹建期间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科材筹〔2005022 号)做出修订。  

  第二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由科技发展部具体负责,协调事业部与各归口部门的关系。  

  第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有课题负责人编制,经事业部审核后报科技发展部。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预算范围以宁波材料所《科技活动成本费用核算试行办法》为准(国家及地方纵向项目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其使用审批程序如下:  

  (一)设备购置费:单台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课题组提出申请,事业部主任审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事业部提出申请,科技发展部审核后,报主管所领导批准;单台价值超过5万元的,事业部提出申请,科技发展部审核后,报所务会议批准。  

  (二)试剂耗材费:单价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课题组提出申请,事业部主任审批 ;超过1万元,事业部提出申请,科技发展部审核后,报主管所领导批准。  

  (三)人工费:聘用编制外人员,事业部提出用人申请并附薪酬建议,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主管所领导批准;研究生由事业部按有关规定考核,提出津帖数额的意见,报人力资源部批准执行。  

  (四)业务费:测试/分析/计算、会议/差旅费、文献/出版物/信息传播(如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资料复印费等),1万元以下的,课题组提出申请,事业部主任审批;超过1万元,事业部提出申请,科技发展部审核后,报主管所领导批准。  

  (五)协作费:事业部提出申请,经科技发展部按项目合同审核后,报分管所领导批准。  

  (六)国际合作交流费:事业部提出申请,科技发展部按项目合同审核,报分管所领导批准。  

  第五条 使用项目经费采购物品必须按照宁波材料所《筹建期间物品采购暂行办法》采购并验收。特殊物品采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物品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项预算经费使用前,各事业部需要根据本部门项目合同规定的进度编制下一季度的用款计划,经科技发展部汇总、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所领导批准。  

  第七条 财务部门每月向各事业部提供“科技活动成本费用核算月度报表”,并于年底向科技发展部提供所全年度核算报表。  

  第八条 项目结题验收时,科技发展部、财务部门会同相关事业部对项目经费作出准确的决算。结余经费25%补充“所长基金”,其余的一并转入“事业部主任基金”。  

  第九条 项目因故提前中止时,科技发展部应立即通知财务部门冻结帐户,收回剩余经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发展部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筹建期间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科材筹〔2005002号)即行废止,未尽事宜由科技发展部负责解释。